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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消防协会
一、建筑设计给水系统管道布置
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拴给水系统设计应遵循以下的一般原则。
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消火拴给水系统, 室内消火拴给水系统应与其他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应分开独立设置, 当设计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 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必须分开设置。
2、室内消火拴给水系统管道, 应布置成环状管网。其进水管或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 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所需水压的要求。
3、室内消火拴给水系统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拴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每根立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 毫米。
4、消火拴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80米水柱, 超过要求时应采用竖向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拴拴口的出水压力大于50米水柱时, 消火拴处应设减压装置。
5、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拴, 但不计入同层消火拴总数。
6、临时高压制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拴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泵的按钮, 并应设保护按钮的设施。
7、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拴给水系统在建筑高度50米至80米以下部分的分区, 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每个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 L/s计算。水泵接合器的数量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
8、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拴的拴口直径应为65毫米, 配备的水龙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 水枪喷咀口径不应小于19毫米。每支水枪的最小流量为 5 L/S。
9、小口径消火拴的用水量可不计入建筑消防用水量之内。
二、自动喷洒灭火系统的管道布置
1、供水干管
供水干管宜构成环状, 系统的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 每条进水管的管径应系统按设计负荷计算。当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 另一条进水管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和水压。
系统管网上应设置水泵接合器。环状供水干管应设分隔阀门, 阀门应经常处于开启状态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一般应采用明杆阀门。报警阀后的配水管道上不宜安装阀门。
系统的每个竖向分区都宜单独设置报警控制阀, 每个报警控制阀控制的喷头数不应超过800 个。
2、给水管网
配水管网宜按竖向分区和水平分区并考虑建筑的功能分区, 划分为若干计算单元, 每个计算单元的喷头数不宜超过100 个, 每个计算单元宜设一个水流指示器。这 (100)并不是一个绝对的要求, 主要是为了计算时使各计算分区易于平衡。例如
对于中危险级tag_1作用面积为 200平方米, 计算喷头数为16─20个, 每根支管有 5个喷头时, 计算支管只有 4根, 在最不利作用面积以外的支管管径就比实际需要的大了, 虽然可以满足需要但金属材料是很浪费的。
3、配水支管
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物, 配水管每侧的支管上设置的喷头数不应多于8个,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都布置有喷头时, 其上或下侧的喷头各不多于 8个; 对于严重危险级建筑物, 支管上设置的喷头不应多于6个。
配水支管宜在配水管的两侧均匀分布, 每根支管的管径不应小于25毫米。也不宜大于50毫米。配水支管和配水管的管径分配, 有两种方法。按照喷头数估算管径时, 支管管径呈25、32、40、50等沿途逐渐增大, 异径管件较多, 安装也不方便。
三、消防水泵和消防泵房
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安全出口。
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4.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毫米的放水阀门。
5.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
四、消防水池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2.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小时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小时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1小时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立方米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 6米。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 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五、消防水箱
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
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立方米;
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立方米;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立方米。
(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
当建筑不超过100米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
当建筑超过100米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
来源:消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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